(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13日電)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,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,嘉義縣市、台南縣市、高雄縣等 8縣市的菸酒稅、貨物稅、營業稅、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申報繳納期限展延 1個月。


南區國稅局表示,嘉義縣、嘉義市、台南縣、台南市、高雄縣、屏東縣、台東縣及澎湖縣的營利事業、貨物稅廠商、菸酒稅廠商、扣繳義務人及個人,98年 8月份菸酒稅、貨物稅、營業稅、各類所得扣繳稅額,以及南區國稅局96年度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,申報繳納期限一律展延 1個月,以疏民困。


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表示,可以展延申報繳納的項目包括:


一、貨物稅廠商98年 7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貨物稅的申報繳納期限,展延至98年9月15日。


二、菸酒稅廠商98年 7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菸酒稅的申報繳納期限,展延至98年9月15日。


三、自動報繳營業稅的營業人,98年 8月應按月申報繳納的營業稅,申報繳納期限延至98年 9月15日。


四、扣繳義務人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申報繳納期限在98年 8月7日至 8月31日者,展延至98年 9月10日。


五、98年第二季小規模營業人按季查定營業稅,限繳日期由98年 8月10日展延至98年 9月10日。


六、98年7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按月查定營業稅,限繳日期由98年 8月10日展延至98年 9月10日。


七、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,限繳日期由98年 8月25日展延至98年 9月25日。


八、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第一批核定繳稅案件,限繳日期由98年 8月25日展延至98年 9月25日。


南區國稅局局強調,轄區內營利事業、貨物稅廠商、菸酒稅廠商、扣繳義務人及個人,若適用上述各項申報繳稅或收到上述各項稅額繳款書,不需檢具證明文件,都可展延到公告的期限前再申報繳納。980813(中央社資料照片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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