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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消基會指控十家旅館發行的住宿券,有許多不合理限制,觀光局晚間澄清表示:依消保會解釋函,住宿券的「使用方式」如果附加規定,只要符合「充分揭露」以及「不違反誠信」原則,就不算違規。換言之,依規定不得限制禮券的「使用期限」,但是,對於優惠折扣有所限制,只要事前清楚公開,內容沒有不公平,就符合規定。   (彭群弼報導)


  針對消基會的指控,觀光局晚間發佈新聞稿表示:根據行政院消保會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號的解釋函,『住宿優惠券』,對於『使用方式』有明列相關規定,並符合消保法要求:「資訊充分揭露」,與定型化契約所定:「誠信公平與明示」等原則,不會導致消費者誤以為可以住宿的房間,因為不同時間而有所不同,影響消費判斷時,原則上不算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」事項等相關規定。


  觀光局舉例,業者對於假日使用或因住宿設施的房型、等級,以及所提供軟硬體服務有所不同,導致房價有高低差異,可以要求透過補差價方式使用禮券,並沒有違反規定,簡單的說,禮券的優惠有使用上的限制,如果消費者在優惠時段以外的時間使用,需要補差額,只要事前說明清楚,「要求」的條件公平合理,消保會認為沒有違反規定。


  至於消保會指控禮券無法找零,根據觀光局的查核,住宿禮券,都是以住宿的房間數,天數或用餐的份數來計算,沒有找零的問題。至於某業者代銷宜蘭某家精品旅館,禮券上未依照規定登載「發行人名稱、住址、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」、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(信託)」「消費者爭議處理申訴專線」等等,因為不是觀光旅館,管轄權為地方政府,將轉請宜蘭縣政府加強督導。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

  觀光局強調:每年都辦理觀光旅館定期檢查(97年度:79家,98年度:80家),各大旅展期間也會進行調查(98年上半年,3次共檢查54家),查核重點就是商品(服務),禮券等,經查獲不符合規定的業者,都者要求限期改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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