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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今(13)日表示,因金融海嘯申請緩繳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,如果又在此次水災中成為受災戶,而無法在8月31日以前繳納者,將可以檢據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,向國稅局所屬分局、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,至於延繳或分期繳納期限將視個案來認定,最長不得超過3年。


受到金融風暴影響,財政部今年針對失業以及放無薪假者,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綜合所得稅,對營利事業在去(97)年9月至12月,或今年1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%以上者,也可以提出延期繳納營所稅的申請。


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,申請延期繳稅的案件共有約6千件,金額約179億元,主要都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部分,約有6千件,金額約177億元;綜所稅部分則約有2千件申請延繳,延繳金額約2億元。


因應莫拉克颱風對南部地區造成重大災情,由於大部分受災嚴重地區都在南區國稅局轄區,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已宣布,轄區內的嘉義縣市、台南縣市、高雄縣、屏東縣、台東縣及澎湖縣內的營利事業、扣繳義務人及個人等,8月份的菸酒稅、貨物稅、營業稅、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及96年度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的申報繳納期限均展延1個月,如果有遭遇重大損失者,還可依個案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。


由於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申請緩繳者大多在8月31日即將到期,但恐有部分申請緩繳者又因此次莫拉克颱風遭受重大財產損失,不能在公告延繳期限內繳清稅捐,財政部表示,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,檢據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,向國稅局各所屬分局、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,至於延繳或分期繳納期限將視個案來認定,最長不得超過3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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