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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項程鎮、蔡文正/綜合報導〕最高法院民事庭日前審結彰化縣鹿港鎮公所與漁民的國賠官司,合議庭支持二審見解,判決鹿港鎮公所敗訴,須賠償495萬5000餘元給養殖業漁民施三郎,補償他因鎮公所排水溝設計不良,導致颱風來襲,造成上千萬元草蝦及設備等損失,全案確定。


二審判決書指出,施三郎從81年起向行政院退輔會彰化農場承租魚塭土地養草蝦,10年來經多次颱風、水患,魚塭皆無恙,不料鎮公所91年9月間整治排水系統不當,造成93年7月2日敏督利颱風侵襲彰化時,鹽埔段排水系統洩洪不良,施飼養的500多萬尾草蝦全部流失。


鹿港鎮公所認為,排水箱涵平常時間能發揮正常排放功能,設計就算沒問題,何況施三郎魚塭使用的排水系統為退輔會所有,風災來時,退輔會才應保持排水道暢通,因此淹水與鎮公所無關;不過鎮公所辯詞不被二審採信,二審認為公所未妥善規劃排水系統,造成民眾損失,應負賠償責任。


公所將編列賠償金


針對鹿港鎮施姓草蝦養殖戶請求國賠一案,鹿港鎮公所表示,該所尊重法院的最後判定,將依規定編列應有賠償金;至於公所人員是否有疏失之處,將等接獲判決文後,再依判決內容檢討、追究、查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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